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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立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10-05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的

指导意见

 

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区域评估制度,在拟供建设用地地块范围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将评估评审结果供项目使用,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施范围

适用项目范围包括各市、县(市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既有国有建设用地上实施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实施区域评估事项主要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

三、有关措施

(一)落实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提出区域评估事项。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0〕1号)有关要求,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集成地块规划条件、拟建项目建设内容等,提出拟供地块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对于条件具备拟启动的项目,提前组织开展涉及地块的评估评审工作。

(二)统一区域评估技术标准规范。各地组织拟供地块区域评估要依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程,列明各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对相应评估评审事项单独实施。除负面清单外,落户在已实施区域评估地块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同时要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

因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未明确或未表述有关标准规程,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开展的,各地可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

(三)扎实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区域评估作为拟供地块的前期开发内容。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拟供地块实际和区域评估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估评审报告,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拟供地块的区域评估事项要严格围绕拟建项目审批需求和地块实际,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扩大评估事项范围,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对于开发区、新区等功能区或特定区域的拟供地块,也可根据设区市政府要求,由功能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区域评估。

(四)积极筹措落实区域评估资金。一是积极调研测算区域评估成本。各区域评估事项组织部门应当在充分调研相应资质评估评审机构收费标准和当地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区域评估成本。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拟供地块区域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列入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无偿向项目单位提供区域评估成果。三是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内委托配建的公益项目或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区域评估费用应由同级政府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项目承担。

(五)共享区域评估结果。一是对于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地块,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当地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等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告知项目单位相关要求和负面清单。二是区域评估成果要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地块编码,纳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区域内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通过系统自动获取评估成果,相关材料无需建设单位提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区域评估事项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业务实际,切实做好对各地编制有关区域评估报告、简化项目相关审批流程的指导,并加强区域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设区市政府切实组织做好区域评估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的同级政府要落实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工作措施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应评尽评、客观合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推进措施和进度目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及时发布和解读区域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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